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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靈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靈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韓靈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韓靈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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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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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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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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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3月30日20時許│105年12月14日下午5│
│ │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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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第1024號 │第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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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45號│106年度易字第364號│
│ 事 │ │ │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11月3日 │106年11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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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45號│106年度易字第364號│
│ 判 │ │ │ │
│ 決 ├──┼─────────┼─────────┤
│ │確定│106年11月3日 │106年11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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