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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蔡經侑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公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經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蔡經侑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經侑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蔡經侑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
又命具保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否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
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及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至被告居所代為拘提,亦均拘提未果等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1060026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6 年執字第5361號拘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拘提未獲函、現場照片、新竹地檢署106 年12月13日竹檢貴執公106 執5361字第039532號囑託代為拘提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1 月23日雲檢銘自106 執助873 字第1079002083號函、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即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具保人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憑。
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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