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29,2018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秋輝前因強盜等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訴字第1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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