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48,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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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枝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深感後悔,被告在外有正當職業,而被告之母親膝蓋受傷無法工作,生活艱困,因被告之母名下有不值錢之山坡地,無法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而被告之兄因腸胃病每月需支付醫藥費新台幣(下同)1 萬元,然其每月薪資僅有2 萬7 千元,其生活亦困頓,被告之弟在台北工作,因欠銀行卡債須按月扣薪,生活困苦,僅有被告未負債,賺取之生活費半數供作家用,被告以分期付款所購之機車因被告遭羈押而無法繼續繳納,被告之家人屢遭車商追討款項,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工作賺錢扶養母親並繳納機車貸款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搶奪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甫因多件搶奪案及多件竊盜案於105 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復於106 年10月18日再犯本案之數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故於106 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而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又聲請意旨所述照顧家庭等事由云云,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且被告仍可尋求親友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

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

況被告因本案業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7日判決,就所犯竊盜罪2 罪與傷害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就搶奪部分亦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107 年1 月29日判決確定。

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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