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訴,142,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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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智維
選任辯護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智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智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乃於收受判決書後,在107 年8 月24日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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