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朝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柳朝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2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柳朝宗(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5 頁)。
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