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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嘉瑋
葉宗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88號、偵字第315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嘉瑋、葉宗文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嘉瑋、葉宗文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所參與者係具有一定組織分工之集團,被告葉宗文係直接與集團內具有核心地位之人接觸之人,被告馮嘉瑋甫於民國106年8月間另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諭知緩刑2年,竟旋於106年12月間再為本案犯行,其2人均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分別經本院裁定自107年5月11日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又裁定自107年8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馮嘉瑋於107年10月4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被告葉宗文於107年10月5日另案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107年度執助正字第84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07年度觀執字第122號)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已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分別自被告馮嘉瑋另案入監執行、被告葉宗文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時起均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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