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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正祥
被 告 萬淨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淨鳴自民國壹零柒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萬淨鳴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重大,又其中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共有6件,其法定最輕本刑均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苟該重罪罪名成立,當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相符。
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亦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維持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07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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