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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毅
上開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毀損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嗣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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