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賴育萱、邱政文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客人」之成年
- 二、案經徐維苓、葉子菡、趙漢卿、高子哲、彭駿杰、李易樽訴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 二、被告2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 貳、實體事項
-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賴育萱、邱政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 (三)爰審酌被告2人前未有何論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
- 三、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分別共取得新台幣(下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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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育萱
邱政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742號、第817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育萱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所示之犯行,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政文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所示之犯行,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賴育萱、邱政文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客人」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楊采薇」之成年人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賴育萱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新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下稱湖口新工郵局帳戶)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使用;
嗣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先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從事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行為,並匯款至賴育萱之湖口新工郵局帳戶內,由「楊采薇」以Messenger 連繫並指示賴育萱、邱政文,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款,再依「楊采薇」指示之時間、地點,將所提領之贓款轉交予「客人」,同時向「客人」領取每次每人200 元之報酬。
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察覺遭詐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維苓、葉子菡、趙漢卿、高子哲、彭駿杰、李易樽訴由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起訴書附表其中有為編號之4 欄就被害人欄、詐騙方式均記載不詳,警方受理案號欄均記載為未報案、無報案記錄,經本院當庭與公訴人確認,經公訴人當庭表示,該4 欄均為贅載,非在起訴範圍內,請求刪除,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2 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育萱、邱政文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70頁、第7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維苓、葉子菡、趙漢卿、高子哲、彭駿杰、李易樽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107 年度偵字第8175號卷第43頁反面至44頁、第49頁、第54頁反面至第56頁、第60頁反面至61頁、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第72至73頁、第77至78頁);
復有徐維苓、葉子菡、趙漢卿、高子哲、彭駿杰、李易樽之報案資料、受騙後轉帳交易資料、被告賴育萱之湖口新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2 人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詐騙帳戶(湖口新工郵局)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被告賴育萱於自動櫃員機提領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等蒐證照片、偵查員王昇鈞製作之偵查報告在卷可佐(107年度偵字第8175號卷第21至33頁、第41頁反面至43頁、第46頁、第48頁、第51頁、第54頁、第59頁反面、第66頁、第68頁反面、第71頁反面、第76頁反面、第94至97頁、第99至100 頁),足認被告2 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加重詐欺犯行應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育萱、邱政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622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2 人明知其等就附表所示之各該所為、被告賴育萱就其提供前開帳戶,均係從事詐欺贓款之提領工作或詐騙工作,與「客人」、「楊采薇」及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均顯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縱被告2 人未全程親自參與犯行,依前述說明,仍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2 人前未有何論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憑參,其等素行尚稱良好;
因一時失慮,為圖迅速牟取財物,竟分別應邀從事詐騙集團車手之工作,提領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被告賴育萱並提供其所有之前開帳戶資料供詐騙使用,不僅直接造成各該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失,又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逃避司法之追緝,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其等行為確有不該;
然念及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關於被告部分尚非甚鉅,又被告2 人與告訴人劉書豪、彭駿杰、葉子菡已達成和解,但均尚未給付和解金額,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7至89頁);
及被告2 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此外,考量本案被告2 人實際所得之利益甚微,並兼衡被告賴育萱高中畢業、擔任八方雲集餐飲店店員、未婚育有1 子,被告邱政文國中畢業、擔任八方雲集餐飲店店員、未婚無子,被告2 人共同居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分別共取得新台幣(下同)1,600 元之報酬,業據其等供述明確(本院卷第8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 │ 詐騙方式 │ 詐騙日期 │ 匯款金額 │宣告刑 │
│ │ │ │ 及時間 │(新台幣)│ │
├──┼─────┼─────┼─────┼─────┼─────┤
│ ⒈ │ 徐維苓 │ 假網拍 │107 年6 月│6,000 │賴育萱犯三│
│ │ │ │18日20時53│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⒉ │ 葉子菡 │ 假網拍 │107 年6 月│4,500 │賴育萱犯三│
│ │ │ │19日13時43│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⒊ │ 劉書豪 │ 假網拍 │107 年6 月│8,000 │賴育萱犯三│
│ │ │ │20日12時17│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⒋ │ 趙漢卿 │ 假網拍 │107 年6 月│4,000 │賴育萱犯三│
│ │ │ │20日21時46│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⒌ │ 高子哲 │ 假網拍 │107 年6 月│6,500 │賴育萱犯三│
│ │ │ │20日22時11│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⒍ │ 彭駿杰 │ 假網拍 │107 年6 月│14,000 │賴育萱犯三│
│ │ │ │21日13時4 │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⒎ │ 李易樽 │ 假網拍 │107 年6 月│6,200 │賴育萱犯三│
│ │ │ │21日14時35│ │人以上共同│
│ │ │ │分許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 │ │ │ │邱政文犯三│
│ │ │ │ │ │人以上共同│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 │
└──┴─────┴─────┴─────┴─────┴─────┘
附表二
┌──┬─────┬─────┬─────┬─────┐
│編號│ 提款日期 │ 提款金額 │ 提款地點 │ 詐騙帳戶 │
│ │ 及時間 │(新台幣)│ │ │
├──┼─────┼─────┼─────┼─────┤
│ ⒈ │107 年6 月│6,000 │新竹武昌郵│賴育萱 │
│ │18日21時18│ │局(新竹市│000-000000│
│ │分許 │ │武昌街81號│00000000 │
│ │ │ │) │ │
├──┼─────┼─────┼─────┼─────┤
│ ⒉ │107 年6 月│6,100 │新竹武昌郵│賴育萱 │
│ │19日14時2 │ │局(新竹市│000-000000│
│ │分許 │ │武昌街81號│00000000 │
│ │ │ │) │ │
├──┼─────┼─────┼─────┼─────┤
│ ⒊ │107 年6 月│200 │新竹武昌郵│賴育萱 │
│ │19日14時8 │ │局(新竹市│000-000000│
│ │分許 │ │武昌街81號│00000000 │
│ │ │ │) │ │
├──┼─────┼─────┼─────┼─────┤
│ ⒋ │107 年6 月│14,000 │湖口郵局(│賴育萱 │
│ │20日12時54│ │新竹縣湖口│000-000000│
│ │分許 │ │鄉忠孝路26│00000000 │
│ │ │ │號) │ │
├──┼─────┼─────┼─────┼─────┤
│ ⒌ │107 年6 月│10,000 │新竹武昌郵│賴育萱 │
│ │20日22時36│ │局(新竹市│000-000000│
│ │分許 │ │武昌街81號│00000000 │
│ │ │ │) │ │
├──┼─────┼─────┼─────┼─────┤
│ ⒍ │107 年6 月│500 │新竹武昌郵│賴育萱 │
│ │20日22時38│ │局(新竹市│000-000000│
│ │分許 │ │武昌街81號│00000000 │
│ │ │ │) │ │
├──┼─────┼─────┼─────┼─────┤
│ ⒎ │107 年6 月│15,800 │桃園水汴頭│賴育萱 │
│ │21日14時27│ │郵局(桃園│000-000000│
│ │分許 │ │市桃園區春│00000000 │
│ │ │ │日路1360號│ │
│ │ │ │) │ │
├──┼─────┼─────┼─────┼─────┤
│ ⒏ │107 年6 月│8,200 │新竹武昌郵│賴育萱 │
│ │21日15時46│ │局(新竹市│000-000000│
│ │分許 │ │武昌街81號│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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