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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榮
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志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8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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