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子誠
被 告 陳長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15號、第6126號、第8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長程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二、上開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長程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營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及對價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1、2、4、5、6、7、9、10、11、12號)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4至18號)予附表一所示之人;
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3、8、13號)予附表一所示之人。
二、陳長程明知牛樟、紅檜、臺灣肖楠均為禁止砍伐之樹木,若無合法證明文件,應為竊取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7年1、2月間,以牛樟木每公斤新臺幣(下同)60元、紅檜每公斤250至300元、臺灣肖楠每公斤700元之價格,陸續向張志忠、張富雄等人收購如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牛樟、紅檜、臺灣肖楠等木塊,並由其等以車輛載運至陳長程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巷00號居所處。
理 由甲、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並不爭執卷內所有證據之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壹、證據:一、被告於警訊、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之同居人陳翠文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劉柏霖、張秉川、彭修志、洪靜、莊添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張桂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技正羅玉財於警詢中之證述。
六、新竹地院107年聲搜字第190號搜索票1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現場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48張。
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物、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3日藥物檢驗報告3紙。
八、附表一所示各編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7月4日竹政字第1072211383號函及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被害價格查定書、價格查定表、查扣贓物林木判別報告書、贓物保管明細表及現場照片40張。
貳、認定之理由:前述被告自白與上開其餘證據互核一致,堪信該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
丙、適用法律:壹、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4、5、6、7、9、10、11、12號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0罪);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4至18號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8、13號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貳、吸收關係:被告因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參、罪數關係:被告所犯前開各罪間,犯意各別,應分別予以論罪科刑。
丁、科刑審酌:壹、主刑部分:一、法定加重原因:1、累犯:查被告曾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6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8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二、法定減輕原因:1、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於本院審理及偵查中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除編號3、8、13(按即轉讓第一級毒品)外之各次犯行,其販賣毒品之重量均甚少,惡性情節確實較輕,是本院認被告犯罪情狀與其所犯法定本刑相較,顯有「情輕法重」之結果,本院經審酌再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有顯有憫恕之處,若宣告上開經減刑後之最低刑度,均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之加減次序:附表一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予加重後再予減輕其刑;
另附表一除編號3、8、13外,則依刑法第70條再遞減輕其刑。
四、依刑法第57條,審酌被告下列事項,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主刑:1、犯罪動機、目的係為取得不法利益。
2、犯罪時未受到任何刺激。
3、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4、被告從事過鐵工業;
離婚,有一名子女,家中有父親,生活狀況尚正常。
5、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品行非佳。
6、學歷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
7、本件販賣毒品予5人施用,人數不少。
8、被告無違反義務。
9、犯罪所產生危險或損害,係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並使施用者增加犯罪之可能性,對於社會治安影響頗鉅;
另購買並轉賣屬森林主產物之貴重木其數量頗多,惡性重大。
10、犯罪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不諱,應已知所悔悟。
五、定應執行刑:本件之罪均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六、易服勞役:本件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從刑部分(即褫奪公權):本院就附表一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部分,依其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各予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所示。
參、沒收: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沒收銷毀。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為供被告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交易金額,為被告犯罪所得,共247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惟已發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與本件犯罪均無相關,爰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上開法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一:販賣、轉讓毒品部分
┌──┬───┬───┬────┬──┬───────┬────┬────┐
│編號│交易對│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毒品交易│罪名及主│
│ │象 │ │ │行為│ │金額(新│刑與從刑│
│ │ │ │ │ │ │臺幣) │ │
├──┼───┼───┼────┼──┼───────┼────┼────┤
│1 │劉柏霖│107年4│新竹縣橫│販賣│劉柏霖與吳聲乾│3,000元 │陳長程販│
│ │、吳聲│月26日│山鄉新庄│ │合資,各出資 │ │賣第一級│
│ │乾 │晚間6 │街128巷 │ │1,500元,由吳 │ │毒品,累│
│ │ │時30分│24號居所│ │聲乾出面向陳長│ │犯,處有│
│ │ │許 │ │ │程購買海洛因1 │ │期徒刑柒│
│ │ │ │ │ │包0.4公克,各 │ │年拾月,│
│ │ │ │ │ │拿0.2公克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2 │劉柏霖│107年6│新竹縣橫│販賣│海洛因1包(0.2 │1,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日 │山鄉新庄│ │公克) │ │賣第一級│
│ │ │下午2 │街128巷 │ │ │ │毒品,累│
│ │ │時許 │24號居所│ │ │ │犯,處有│
│ │ │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3 │張秉川│107年6│桃園市平│轉讓│摻有海洛因之香│無償 │陳長程轉│
│ │ │月5日 │鎮區滿意│ │菸2支(重量不詳│ │讓第一級│
│ │ │下午3 │釣蝦場停│ │) │ │毒品,累│
│ │ │時許 │車場 │ │ │ │犯,處有│
│ │ │ │ │ │ │ │期徒刑拾│
│ │ │ │ │ │ │ │月。 │
├──┼───┼───┼────┼──┼───────┼────┼────┤
│4 │彭修志│107年2│新竹縣橫│販賣│海洛因1包(0.4 │2,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2日7│山鄉新庄│ │公克) │ │賣第一級│
│ │ │時25分│街128巷 │ │ │ │毒品,累│
│ │ │許 │口 │ │ │ │犯,處有│
│ │ │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5 │彭修志│107年2│新竹縣橫│販賣│海洛因1包(0.4 │2,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4日 │山鄉新庄│ │公克) │ │賣第一級│
│ │ │下午3 │街128巷 │ │ │ │毒品,累│
│ │ │時20分│口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6 │彭修志│107年2│新竹縣北│販賣│海洛因1包(0.4 │2,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0日│埔鄉南埔│ │公克) │ │賣第一級│
│ │ │晚間11│村某座紅│ │ │ │毒品,累│
│ │ │時10分│橋旁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7 │洪靜 │107年3│新竹縣芎│販賣│海洛因1包(0.2 │ 1,000│陳長程販│
│ │ │月3日 │林鄉某萊│ │公克) │元 │賣第一級│
│ │ │中午14│爾富超商│ │ │ │毒品,累│
│ │ │時30分│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8 │洪靜 │107年3│新竹縣芎│轉讓│海洛因1包(0.2 │無償 │陳長程轉│
│ │ │月6日 │林鄉某萊│ │公克) │ │讓第一級│
│ │ │晚間5 │爾富超商│ │ │ │毒品,累│
│ │ │時30分│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拾│
│ │ │ │ │ │ │ │月。 │
├──┼───┼───┼────┼──┼───────┼────┼────┤
│9 │洪靜 │107年3│新竹縣芎│販賣│海洛因1包(0.2 │3,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7日 │林鄉某萊│ │公克) │ │賣第一級│
│ │ │晚間6 │爾富超商│ │ │ │毒品,累│
│ │ │時15分│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10 │洪靜 │107年4│新竹縣新│販賣│海洛因1包(0.4 │2,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0日│埔鎮照鏡│ │公克) │ │賣第一級│
│ │ │下午5 │路16號萬│ │ │ │毒品,累│
│ │ │時30分│向公司門│ │ │ │犯,處有│
│ │ │許 │口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11 │洪靜 │107年4│新竹縣新│販賣│海洛因1包(0.2 │1,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9日│埔鎮照鏡│ │公克) │(當日洪│賣第一級│
│ │ │中午12│路16號萬│ │ │靜僅交付│毒品,累│
│ │ │時55分│向公司門│ │ │700元) │犯,處有│
│ │ │許 │口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12 │洪靜 │107年4│新竹縣芎│販賣│海洛因1包(0.2 │1,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23日│林鄉某萊│ │公克) │ │賣第一級│
│ │ │下午5 │爾富超商│ │ │ │毒品,累│
│ │ │時30分│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柒│
│ │ │ │ │ │ │ │年拾月,│
│ │ │ │ │ │ │ │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13 │洪靜 │107年4│陳長程位│轉讓│海洛因注射液1 │無償 │陳長程轉│
│ │ │月27日│於桃園市│ │針(5CC) │ │讓第一級│
│ │ │下午1 │楊梅區牲│ │ │ │毒品,累│
│ │ │時許 │牲路之居│ │ │ │犯,處有│
│ │ │ │處 │ │ │ │期徒刑拾│
│ │ │ │ │ │ │ │月。 │
├──┼───┼───┼────┼──┼───────┼────┼────┤
│14 │莊添吉│107年2│新竹縣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2,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1日│山鄉新庄│ │包(2公克) │ │賣第二級│
│ │ │晚間7 │街128巷 │ │ │ │毒品,累│
│ │ │時30分│24號居所│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貳│
│ │ │ │ │ │ │ │年肆月。│
├──┼───┼───┼────┼──┼───────┼────┼────┤
│15 │莊添吉│107年3│新竹縣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1,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日 │山鄉中豐│ │包( 1公克) │ │賣第二級│
│ │ │晚間6 │路100號 │ │ │ │毒品,累│
│ │ │時40分│統一超商│ │ │ │犯,處有│
│ │ │許 │前 │ │ │ │期徒刑貳│
│ │ │ │ │ │ │ │年肆月。│
├──┼───┼───┼────┼──┼───────┼────┼────┤
│16 │莊添吉│107年3│新竹縣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1,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10日│山鄉竹東│ │包( 1公克) │ │賣第二級│
│ │ │晚間6 │大橋下河│ │ │ │毒品,累│
│ │ │時30分│濱公園旁│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貳│
│ │ │ │ │ │ │ │年肆月。│
├──┼───┼───┼────┼──┼───────┼────┼────┤
│17 │莊添吉│107年4│新竹縣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1,000元 │陳長程販│
│ │ │月5日 │山鄉油羅│ │包( 1公克) │ │賣第二級│
│ │ │晚間10│溪橋下方│ │ │ │毒品,累│
│ │ │時30分│某處 │ │ │ │犯,處有│
│ │ │許 │ │ │ │ │期徒刑貳│
│ │ │ │ │ │ │ │年肆月。│
├──┼───┼───┼────┼──┼───────┼────┼────┤
│18 │莊添吉│107年4│新竹縣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以星城 │陳長程販│
│ │ │月13日│山鄉新庄│ │包( 2公克) │ONLINE遊│賣第二級│
│ │ │晚間7 │街128巷 │ │ │戲幣20萬│毒品,累│
│ │ │時許 │24號居所│ │ │分抵償(│犯,處有│
│ │ │ │ │ │ │市價約 │期徒刑貳│
│ │ │ │ │ │ │2,000元 │年肆月。│
│ │ │ │ │ │ │) │ │
└──┴───┴───┴────┴──┴───────┴────┴────┘
附表二:查獲地點及扣案物品
┌──┬─────┬───────────────────────────┐
│編號│搜索地點 │搜索查扣物品 │
├──┼─────┼───────────────────────────┤
│1 │新竹縣橫山│(1)海洛因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毛重7.3公克)、海洛│
│ │鄉新庄街 │ 因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毛重0.7公克)、海洛因1 │
│ │128 巷 24 │ 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毛重0.5公克)、海洛因1包( │
│ │號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毛重0.6公克)海洛因1包(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5,毛重1.1公克)、海洛因1包(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編號6,毛重0.6公克)、海洛因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7,毛重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編號8,毛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編號9,毛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編號10,毛重0.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毛重0.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毛重0.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 │ │ 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毛重0.8公克)。 │
│ │ │(2)牛樟木塊25塊(編號A1至A25號,總重797公斤)、紅檜 │
│ │ │ 木塊3塊(編號A26至A28號,總重63公斤)、臺灣肖楠木│
│ │ │ 塊1塊(編號A29號,10公斤)。 │
│ │ │(3)電子磅秤2個、刮勺1支、分裝袋1包、行動電話2支。 │
│ │ │(4)吸食器2組、吸食玻璃球1個、針筒17支、大型電子磅秤 │
│ │ │ 1個、空氣槍1把(經鑑定無殺傷力,已另為不起訴處分 │
│ │ │ )、鋼瓶5瓶。 │
├──┼─────┼───────────────────────────┤
│2 │桃園市楊梅│牛樟木塊 9 塊(編號 B1 至 B9 號,總重 118 公斤)、紅檜│
│ │區牲牲路 │木塊 2 塊(編號 B11 至 B12 號,總重 24 公斤)、臺灣肖 │
│ │700 號 5 │楠木塊 1 塊(編號 B10 號,總重 7 公斤) │
│ │號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第50條第1項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