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訴,741,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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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發


指定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被 告 陳政男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744號、第7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發、陳政男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成發、陳政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陳成發、陳政男後,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自107 年12月6 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於107 年12月6 日准予被告陳成發、陳政男分別以新臺幣15萬元、8 萬元交保,惟被告陳成發、陳政男覓保無著,又本案雖經調查證據完畢及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 月10日宣判,然本案尚未判決確定,稽之被告陳成發、陳政男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白認罪,而此部分所犯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被告陳成發、陳政男應自知將受重刑之諭,則其等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可預期被告陳成發、陳政男在未出具前開適當保證金之前提下,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

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所涉犯之罪為前述之重罪,衡以被告陳成發、陳政男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陳成發、陳政男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陳成發、陳政男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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