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訴,76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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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峰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982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竹簡字第921 號),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峰任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26分許,受同為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之玩家即告訴人陳旭家之委託,代練帳號為「00000000」、暱稱為「諸君早安安安」之遊戲角色,因而得知告訴人陳旭家用以登入「新楓之谷」之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

詎被告林峰任見帳號「00000000」帳戶內虛擬道具甚多,竟基於無故取得、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7 年3 月15日凌晨0 時36分6 秒,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00 巷00弄0 號2 樓之居所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線至「新楓之谷」線上遊戲網站伺服器,並以告訴人陳旭家先前提供之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登入遊戲後,旋無故下達「交易」指令,將帳號「00000000」帳戶內屬告訴人陳旭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虛擬道具全數移轉至自己所有之帳號「Z000000000」(角色暱稱為「詮釋心的寂靜」)帳戶內,另下達「拋棄」指令,將帳號「00000000」帳戶內屬告訴人陳旭家所有,然較不具價值之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刪除,致告訴人陳旭家受有約新臺幣2 萬元之損害。

嗣告訴人陳旭家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上網登入上開線上遊戲,始悉虛擬道具遭盜而報警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旭家告訴被告林峰任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竹簡字卷第9 至1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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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物              │ItemPrice或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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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武神之心          │1,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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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強力的魔性戒指      │0,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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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魔性的戒指          │0,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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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上的氣息          │1,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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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神秘冥界幽靈能量劍  │1,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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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慶典NOVA箱          │0,n:4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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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ED寵物裝備物攻卷軸 │0,n: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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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綿綿雪兔            │1,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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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初號機椅子          │1,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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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eso(楓幣)        │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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