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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宗明
鍾孟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所有「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中所有「附表三」之記載均屬誤載,此一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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