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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易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易群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11479 號),由本院審理中(107 年度訴字第945 號),惟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因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於同年月9 日經緝獲歸案,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被告自己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通緝書、送達證書各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8 年10月15日函檢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 紙、執行拘提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為憑,足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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