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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41號、第9143號),經本院合併審理,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四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俊傑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俊傑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亦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針劑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轉讓愷他命予附表所示之未成年人施用。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項次│時間 │地點 │對象 │
├──┼───────┼─────────┼───────┤
│1 │103年7、8月間 │新竹市○○街00號3 │鄭怡安 │
│ │某日 │樓 │ │
├──┼───────┼─────────┼───────┤
│2 │103年7、8月間 │新竹市○○路000號 │鄭怡安 │
│ │某日 │(錢櫃KTV)前自用小 │ │
│ │ │客車內 │ │
├──┼───────┼─────────┼───────┤
│3 │103年7、8月間 │新竹市○○街00號3 │林櫻潔 │
│ │某日 │樓 │ │
├──┼───────┼─────────┼───────┤
│4 │103年7、8月間 │新竹市○○路000號 │林櫻潔 │
│ │某日 │(錢櫃KTV)前自用小 │ │
│ │ │客車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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