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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玟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31號),本院受理後(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346 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案審理(107 年度偵字第7528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玟霖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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