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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翔坤
選任辯護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金訴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黎翔坤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 月22日107 年度金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嗣經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8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嗣被告本人及辯護人分別於108 年4 月11日、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裁定1 份、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參,其等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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