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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張惠雯
被 告 陳家興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39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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