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附民,161,2018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臺灣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所屬新竹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戴進來

被 告 鄒 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鄒祥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1號背信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為無罪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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