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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黃耀德
被 告 陳宣媗 (已歿)
許育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186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被告應賠償新臺幣2 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7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陳宣媗於107 年7 月20日15時5 分許發現死亡,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4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嗣並確定在案(見訴卷第148 至150 頁)。
被告許育維被訴部分,則經檢察官於107 年3 月2 日撤回起訴,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聲撤字第3 號撤回起訴書1 份在卷可參(見訴卷第76至78頁)。
是被告陳宣媗、許育維被訴部分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規定,原告對上開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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