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附民,288,201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朱淑貞
被 告 李晅頡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6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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