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附民,306,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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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李惠珍
被 告 王英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9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英傑行使偽造私文書而侵占死者游欣宜之存款新臺幣(下同)2 萬7,500 元,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627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5 號案件審理中,依卷內證據所示,被告有被訴之罪名甚明,爰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7,500 元,並請准供擔保予以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並未冒領游欣宜之存款,並無被訴之犯行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侵占罪嫌,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95 號案件審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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