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附民,32,201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楊茗喬
洪莉婷
洪鵬凱
洪緯玲

洪巧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歐美藝術琉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吳雋熙
被 告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丹桂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