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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陳新妮
被 告 鄭 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8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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