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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余添爐
余冠熠
被 告 戴振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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