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附民,350,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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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洪志清


被 告 陳逸民




和解筆錄
原 告: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 年度 字第 號
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戴筑芸
通 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 年 月 日前給付原告
新台幣 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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