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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第7號
原 告 徐志龍
徐康荃 年籍詳卷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被 告 邱志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訴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12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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