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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9 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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