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324號
被 告 李好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好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上午8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田美三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田美三街39號前,欲左轉進入復興里巷道時,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即行左轉彎,適有李小燕(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田美三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李好機車左側,見狀閃避不及,與李好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致李小燕受有右肘挫傷、右膝挫傷、右小腿擦傷、右胸挫傷等傷害。
李好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李小燕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李好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與李小燕│
│ │ │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
├───┼───────────┼────────────┤
│2 │告訴人李小燕之指述 │證明李小燕於上開時、地與│
│ │ │李好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之│
│ │ │事實。 │
├───┼───────────┼────────────┤
│3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事實。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 │(一)(二)、車輛詳細資料│ │
│ │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
├───┼───────────┼────────────┤
│4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證明李小燕因本件交通事故│
│ │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5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經送鑑定│
│ │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結果,認李好駕駛普通重型│
│ │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 │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
│ │鑑定意見書 │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光即行左│
│ │ │轉彎,又未充分注意左側直│
│ │ │行之車輛並讓其先行,為肇│
│ │ │事原因;李小燕駕駛普通重│
│ │ │型機車,措手不及,無肇事│
│ │ │因素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警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而願意接受裁判,此有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許 大 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