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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10月28日108年度交易字第322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10月28日108 年度交易字第322 號裁定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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