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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和妹
周華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和妹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上午8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經國路ㄧ段479 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原應注意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支線車道應讓幹線道車輛先行,以避免緊急事故,且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駕駛至上開路段與新竹市○○路○段000 巷0 弄○○號誌路口時,冒然前行通過上開路口;
適被告周華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經國路ㄧ段479巷2 弄由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路口,雙方車輛遂發生碰撞,告訴人楊和妹受有右膝半月板破裂及髖骨韌帶破裂之傷害,告訴人周華英受有左肋骨骨折、左腳挫傷、楔狀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和妹、周華英告訴被告周華英、楊和妹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楊和妹、周華英已與告訴人周華英、楊和妹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2 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47頁至第51頁),依照首開說明,應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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