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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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