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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沈華葦
被 告 李家弘
力可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秋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家弘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5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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