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游人鳳
被 告 李文秀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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