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交附民,132,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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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洪則宇
被 告 陳吳彩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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