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交附民,14,2019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柏霖
被 告 張育維
禎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6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然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甚明。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育維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雖主張受有車輛之損害,然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行為,該部分亦非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告得就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請求)。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影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