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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盧柄辰
被 告 劉文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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