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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羅世亮
被 告 劉智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6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6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不論本院對上開刑事案件判決如何,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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