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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邱雅琪
被 告 林文賜
被 告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8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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