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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任勇霖
被 告 彭成輝
上被告彭成輝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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