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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楊振乾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許秀鳳
上列被告許秀鳳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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