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交附民,75,2019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郭進川
被 告 溫文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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