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侵訴,26,2019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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