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原交易,5,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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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再興(起訴書誤載為布瓦馬儲)



指定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陳再興之辯護人提出履行與告訴人鄭嘉慧和解條件之匯款紀錄,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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