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原訴,52,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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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所為之羈押處分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之原本及正本「觸犯之法條」欄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2 、3 款」之記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處分之原本及其正本「觸犯之法條」欄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2 、3 款」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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