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原訴,7,2019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智




被 告 林冠廷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蔣勵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795、10954、11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智、林冠廷、蔣勵為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昱智、林冠廷、蔣勵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渠等對於所涉罪名均已坦承不諱,且與被害人張浴鑑成立和解,需與家人聯絡籌款賠償事宜,為此,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三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三人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且未聲請傳訊證人,衡諸常情,應無勾串、滅證之虞,是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渠等聲請應予准許,爰自收受本件裁定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