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原訴,7,201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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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智




被 告 蔣勵為




上一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智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巷○○○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蔣勵為提出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三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昱智、蔣勵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酌被告二人均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張浴鑑成立和解,本案被告二人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如命具保相當金額,及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

從而,被告二人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各准予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並分別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居址,並均限制出境及出海。

另被告二人在彼等提出上開保證金前,應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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