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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智
被 告 蔣勵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795、10954、11969),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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